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門診表 - (本功能限複診)
我國「病人自主權利法」於105年1月6日公布,108年1月6日正式施行。 這是亞洲第一部病人自主權利之專法,也是國內首部以病人為主體的法案, 其中確保病人有知情、選擇、決策的權利,亦即把醫療決定與善終的權利還給病人。病人自主權利法中規定,意願人在做預立醫療決定前須先參與預立 醫療照護諮商;諮商中民眾可事先立下之書面意思表示,當處於特定臨床條件時,希望接受或拒絕之維持生命治療、人工營養及流體餵養或其他與醫療 照護、善終等相關意願之決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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